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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7-29 12:32:02阅读: 次
昨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函,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因突发脑溢血处于昏迷状态、正在河科大第一附属医院治疗的驻马店小伙子王世伟如何合法使用自己的存款给个明确说法。
“求助函”发往最高人民法院
昨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函,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因突发脑溢血处于昏迷状态、正在河科大第一附属医院治疗的驻马店小伙子王世伟如何合法使用自己的存款给个明确说法。
小儿子
因脑溢血住院
3月16日下午,河南驻马店市56岁的王彦军老汉正在自家田里忙活。
他的大儿子远远地跑了过来,站在地头冲他喊:“电话洛阳来的!”
这肯定是在洛阳打工的24岁的小儿子王世伟打来的!从1998年起,王老汉最疼爱的小儿子就背井离乡,到洛阳打工挣钱。王老汉忙放下铲子,往家里跑去。
电话并不是王世伟打来的。
王世伟的朋友在电话里焦急地说,王世伟因脑溢血被紧急送到了医院,现正在抢救,你们家赶快来人!
前两年王老汉的大儿子因腿伤落下了残疾,现在小儿子又出事儿了。对一个靠打工来改善生活的农村家庭来说,就好像房屋断了大梁。
王老汉倾尽全家所有筹了5万元钱,和大儿子先后赶赴洛阳给王世伟治病。
因病情严重,所需的医疗费用很高,5万元钱花光后,王世伟的病情仍未见转机。
王老汉心急如焚:到哪儿筹钱给孩子治病呢?
没有密码
取不出救命钱
一天晚上,老汉在整理小儿子的衣物时,偶然发现了王世伟的身份证和一张3万元的存折——这是王世伟在洛阳打工7年辛辛苦苦存下来的血汗钱。
王老汉心头一喜:这下有钱给孩子治病了!可很快又转喜为愁:小儿子没有结婚,存折的密码只有他本人知道,而此时孩子又处在昏迷中,没有密码怎么取钱呢?
王老汉决定找银行说明情况,看能不能说服银行,先把钱取出来救急。
然而当王老汉带着自己的身份证、儿子的身份证和存折,来到了王世伟办理存款的市某银行高新支行华侨新村分理处时,得到的答复却令他失望:按照规定,他人代理取款业务、支取现金须凭代理人的身份证、取款卡、密码,缺一不可。
求助
引出法律空白
王老汉知道,银行也是按“规矩”办事儿。可银行里明明存着自家的钱,却拿不出来救孩子的命,王老汉怎么想怎么不甘心。
银行的工作人员也很理解王老汉的心情,为他出了一个主意:让法院“证明”王老汉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有权利支配这笔钱了。
王老汉了解到,银行工作人员所说的“证明”,指的是让法院启动特别程序,宣告王老汉的小儿子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为其指定监护人,就可以由监护人支出并使用这笔钱了。
然而,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启动特别程序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公民必须是不能辨别、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民法通则》明确法院可以宣告两类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儿童和精神病人。王世伟既不是不满10周岁的儿童,也不是精神病人或痴呆症患者,法院能不能宣告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涧西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张广南翻遍了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找不到答案!
法律是社会最后的保障途径,但不一定是最便捷的。启动特别程序,条件还不成熟。
救命钱
终于用上了
然而,立案庭还是受理了王老汉的立案申请。张广南说,这毕竟关系到一条人命。
4月22日,立案庭请来河南科技大学的法学专家、河科大第一附属医院的领导和银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协商,最终找到了一个折中的解决办法:由王老汉及其亲属写出确是自己支配这笔钱的证明,然后由银行将王世伟的存款分批汇入医院的账户,医院则将这笔钱专门用于对王世伟治疗。
救命钱终于可以使用了。
然而,在证明亲属身份时,又发生了一个意想不到的情况:王世伟母亲的身份证资料与户口登记资料不符。
在涧西区人民法院的帮助下,王老汉连夜赶回驻马店,请王世伟母亲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直到25日,王老汉终于取回了所需的手续。26日,市某银行高新支行将第一笔7500元存款打入河科大第一附属医院的账户,专门用于对王世伟的治疗。
折中方案
遭遇法律瓶颈
事件虽然初步得到解决,但在法理上遭遇法律瓶颈。
第一个难题是:法院超出《民法通则》规定的人群范围,宣告王世伟无民事行为能力,是否违法?
第二个难题是:如何指定监护人?
众所周知,配偶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两年前,我市曾发生类似事件:某大型国有企业的总工程师病倒并昏迷,也留下了10余万元的存款找不到密码,但其妻子在证明与这位总工程师的法律关系后支配这笔钱用于治疗了。而王世伟没有结婚,因此,其父母、哥哥等亲属均享有这笔存款的继承权。从保护私人财产的角度来说,如果指定的监护人违背王世伟的意愿分割财产,一旦王世伟苏醒并提出诉讼,要求取回自己的钱,谁来担责?
第三个难题是:宣告王世伟无民事行为能力,需要证明他是当地常住人口或证明其长期在洛阳居住。而王世伟的户口所在地在驻马店市,其打工所在单位也恰巧因城市建设而拆迁,要证明其长期居住洛阳已经难以取证。
法律专家
观点碰撞
河南科技大学讲师、法学硕士王黎明认为,从法理上说,启动特别程序宣告王世伟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不违法。因为我国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可以对比、参照一些类似法律规定,作出不违背法律原则、立法精神的判决。他举例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尚未颁布实施以前,医疗事故都是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鉴定。
但湖北省某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案件时,由法院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此举打破了法律划定的框框,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事均保持了沉默。
而立案庭庭长张广南认为,王世伟目前正处于昏迷状态,如果此时宣告其无民事行为能力,那么时效应该是多长时间呢?谁能断定他会不会苏醒过来呢?
再者说,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需要做丧失行为能力的鉴定。涧西区法院的法医说,对于正在抢救、病情尚未稳定的人,一般是不能做丧失行为能力鉴定的。
银行规定
合法不合理
王黎明说,虽然银行出于保护储户利益、坚持要密码才能取出存款的做法并不与法律抵触,可遇到储户急需用钱、明知钱是储户的却又要坚持规定不向储户支付,已经与银行便利储户的宗旨相违背,合法而不合理。此时,也需要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对储户和银行分别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强制性的规定。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
作出司法解释
涧西区人民法院已将这些问题以公函的形式递交最高人民法院,请求作出司法解释。
张广南介绍说,近几年,随着私有财产保密程度越来越高、社会风险越来越大,类似王世伟的事件在我市发生多起,但像王世伟这样集无配偶、家在外地、工作单位变迁等多个因素于一身的,十分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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